深人社规〔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其中包括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遴选认定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精神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技能菁英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各产业,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每两年公开遴选一次,每次遴选认定不超过100人。技能菁英认定后在资助有效期内可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已认定技能菁英或鹏城工匠的,不能参加遴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含)以上奖项的选手;
(二)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三)获省政府或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四)获“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五)入选省级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六)获省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八)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考察、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二)涉及表彰奖励、发明专利、较大贡献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经通知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3〕7号)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少于100名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每名申请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荣誉或奖项、职业技能竞赛业绩、技术创新效益、专利、行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无需参加评审,直接列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扣除该情形人数后,为专家评审确定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名额。专家评审确定的候选对象中,同一任职单位(独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超过5人,从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的候选对象不超过10人,按评审结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察小组,对评审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方式为现场考察,通过考察了解候选对象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实际表现情况,从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无误的确定为拟认定人选。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资助有效期为4个年度(即从认定之日起至认定满4年的当年年末)。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技能菁英在资助有效期内可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须有近3个月的在深养老保险依法缴交记录,每人可申请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分为境外研修项目、继续教育项目、专业职称项目和技术技能项目等四个情形,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赴境外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不含参加由财政承担费用的项目)的,可申请境外研修项目资助。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合计金额不超过8万元。
境外研修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参加境内高等教育(含认定前已在读)并获得学历或学位证的,可申请继续教育项目资助。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继续教育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获得学历或学位证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专业职称项目资助。该项目同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专业职称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取得技术技能新业绩的,可申请技术技能项目资助。
技术技能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取得技术技能新业绩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技能菁英后,在资助期限内凡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技能菁英认定资格、终止后续可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2018—2019年度和2020—2021年度技能菁英,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赴境外研修或者在继续教育、专业职称和技术技能等方面取得新业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按原政策已享受资助);其中,境外研修项目限于按原政策参加境外研修(包含个人和统一项目)未满2个且合计金额未满8万元的技能菁英,且新申请项目和此前已享受项目不超过2个、资金不超过8万元。
附件:技能菁英资助情形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