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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政企通活动后续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4-26 10:1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夏至微笑”问:在展会上发现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但是它没有用在商品上,这能算犯罪吗?

  答:《刑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使用在进行销售的商品上,也包括商品包装或容器、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等。

  2、“李沉鱼”问:发现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和自己公司的注册商标非常类似,是不是只有别人用了和我的注册商标完全一模一样的商标才算犯罪呢?

  答:这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问题。简单说,刑法规定的相同商标是指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不影响商标的显著特征,足以对公众造成误导。

  3、“贝卡”问:发现了假冒商标的行为,报案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呢?

  答:商标权属证明材料,这里多说一下,按不同类型大致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明、利害关系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提供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供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其他证据材料可以提供已知的被侵权材料;侵权引发的后果材料;其他辅助鉴定;可以计算的侵权人获利证据等。

  4、“雾漫于山谷”问:对于鉴定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其中非公知性鉴定指的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报告,同时对该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做出鉴定。损失报告指的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评估报告。鉴定机构的选择尽量符合管理科学、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高的机构。

  5、“吐泡泡”问:现在“知识产权”在网上是个热搜词,好像也有很多规定变化,但是这些对我们老百姓来讲都很复杂,刑事保护方面能否简单梳理一下?

  答:如这位网友所说,近年来,知识产权立法变动的确非常频繁。2019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我们简称“两办意见”),其中强调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主要包括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将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等等。落实“两办意见”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该修正案已于今年3月正式实施。

  6、“今天我学习了吗”问: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请问有哪些变化呢?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保护范围,将“服务商标”纳入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降低入刑标准,由原来“造成重大损失”的表述改为“情节严重”,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新增商业间谍犯罪行为,对我国企业或公民的保护提高了一个档次,可以很大程度维护中国企业或公民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境外机构侵犯,进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增加兜底条款,扩大入刑范围;侵犯著作权罪增加了两个刑法规制行为;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犯罪量刑处罚年限。

  7、“皮卡丘”问:有人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罚?

  答: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8、“多年以后”问:我发现别人用了和我公司注册商标一样商标,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可以受到法律追究?

  答:这位网友的问题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追诉标准的问题,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花鸟鱼虫儿”问:关于卖假货的行为,怎么样才能得到法律制裁?

  答:卖假货的行为实际上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要受到法律追究: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10、“七里香与夜曲”问:别的公司的商标,发现被人冒用或者被买卖,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答: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洋洋”问:请问假冒公司的专利,怎样才能构成犯罪?

  答: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构成犯罪: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健忘猫”问:我们公司发现有人假冒了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13、“非雨晓鹤”问:以上所说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怎样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ー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4、“诸事皆宜”问:企业发现外地多处有人假冒了自己的商标,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目前,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呈现跨地域区域产业链式的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公安部经侦局目前建立了“云端系统”,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经侦线索涉及全国各地的,可以通过该系统上报,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协调指挥,各地协同作战。

  15、“许小懒”问: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管辖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穷游旅行家”问:办理打假案件时,抽样取证和鉴定的事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17、“壮志凌云”问:办理打假的案件中,法律有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该如何理解?

  答: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有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规定。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18、“微微一笑”问:法律同时也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这又该如何理解?

  答:这位网友所说的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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