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风:你们好,我是一家社会组织的秘书长,我们章程规定我们是可以举办这些活动的,这样也不行吗?
答:首先,你单位制定的章程是有缺陷的。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自行确认是否此评比表彰项目在保留目录内,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展。
2.茉莉花:各位好!我们去年被评为5A社会组织,获得了这样的一个优势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条件让我们举办吗?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你们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5A,只能说是符合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但不意味着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3.向日葵:我们已经进了推荐目录了,可以来举办这些评比表彰活动吗?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尚未有涉及到推荐目录相关规定的条例。所以我们认为你们进入了推荐目录,和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4.过眼云烟:各位领导好,我们去年忘记填写年报,被放入异常名录里了,那么以后按照规定再来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话,有影响吗?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忘记填写年报,对你们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是有影响的。
5.九月阳光:我们单位有行政处罚记录,以后还能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吗?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有行政处罚记录,对你们举办评比表彰活动是有影响的。
6.一朵小红花:我们单位法人被纪委部门带走了,我们还能如期举办这个评比表彰活动吗?
答:不建议继续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7.雨不眠的下:感谢此次的“政企通”活动,在此想请教各位,如果我们有完备的评比流程和专家评委,可以举办这样的活动吗?
答:如果确有必要开展,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8.阳光:趁此机会,也想请问一下我们可以和境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吗?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第十七条:“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9.善良:各位好,这次直播给了我很大的未来工作方向指引,那么也想请问我们已经举办过的评比表彰发出去的证书,还有效吗?
答: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查。
若符合审查条件,是有效的。
10.慈善人:大家好,我是一位社会组织负责人,我们举办过的评比表彰活动在每一年都会举办,在业界非常有影响力,也一定要取消吗?
答:并非如此。2015年8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最新一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保留目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人社部网站进行查询。只要在保留目录内的,都属于可以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是一定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
如果不在目录内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11.深梦:你们好,日后的话如果我们真的是很不想取消此类评比活动,我们需要做什么能够延续我们的评比活动呢?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相关文件,以前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