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普查的对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3〕22号)文件要求,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法人单位又分为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和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
个体经营户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
2、外地在深单位也参加普查吗?
经济普查原则规定法人单位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即按“在地原则”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外省的法人单位在深圳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也要参加我市的经济普查。但建筑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需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外省驻深圳的行政单位非法人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省进行普查登记。但这些办事机构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需参加本市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外省市在深圳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同时,需按经营所在地向我市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3、经济普查的组织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为了开展这次经济普查,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3〕22号),《通知》中强调,这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唐杰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干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徐安良、深圳市统计局局长殷勇担任副组长,38个主管部门为成员的深圳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4、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要完成哪些工作?
2013年底前为我市经济普查准备阶段。这个阶段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确定普查实施方案及工作细则;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布置全市普查任务及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普查宣传与推动;完成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制、调试与培训;进行单位清查摸底,完成单位清查摸底表数据处理,确定普查登记单位清查底册等工作。其中2013年10月-12月进行的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是由全市2万多名普查员深入企业,需全市各级各类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积极参与配合的一个关键性工作阶段。
5、经济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如何开展?
此次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区、新区经济普查办结合实际,如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的显要位置,运用户外公益广告牌和宣传橱窗、宣传墙报、张贴宣传画、悬挂标语口号、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普查宣传动员的覆盖面,使其不仅能够深入各级领导机关,而且要深入到基层社区,特别是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等,做到家喻户晓。
6、经济普查的统计标准和目录有哪些?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行政区划地址代码》、《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主要工业产品(能力)目录》、《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
7、划分普查区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3〕22号)要求,普查登记前进行单位清查。单位清查工作严格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由各区、新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按照要求划分普查区,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逐一进行清查。清查结果经各级普查机构认真整理、核实、评估后,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
划分普查区是为明确区域界限和普查工作任务,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划分经济普查区要按照:地域原则、不重不漏原则、归属唯一原则。
8、普查数据处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2014年5至8月份为普查数据处理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完成全市各级各类单位的事后质量抽查与查遗补缺、数据审核、验收、数据处理、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普查资料上报等工作。主要包括各区、街道、社区完成普查登记资料的录入、校验、专业核实、属地核实和按专业生成经济普查主要数据汇总表;按时、保质完成普查数据的编辑、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完成本级经济普查汇总表的制表工作;由市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完成经济普查全部数据的整合、按国家要求完成审核、数据格式转换、上报和备份工作,以及按普查资料更广泛深入的开发利用与分析研究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普查数据库系统。
9、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为普查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完成普查资料的加工整理、发布普查公报、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汇编、建立普查数据库,组织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有识之士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工作。
10、如何选调和培训普查员?
普查员是采集普查数据的直接组织和承担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普查数据的质量。为此,各区、新区和街道经济普查办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选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每个普查区按清查对象数量合理配备普查员。普查员由各区、新区、各街道普查机构逐级负责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
按照全市经济普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各级普查机构要对选调或聘用的普查员进行普查业务培训。普查员要熟练掌握清查摸底工作的职责范围、清查对象的界定以及清查摸底内容、指标的详细解释,普查登记能够指导企业填报各专业普查表。普查员要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1、普查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普查员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短期培训能够理解掌握各类普查表的填报;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2、普查对象怎样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普查对象要配合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完成单位清查(2013年9 -10月份)和普查登记(2014年1-4月份)两个阶段的有关普查表填报任务。
大中型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相关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各类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和按时、如实填写好与本单位有关的普查表。
13、经济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这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都是常用指标,主要分标识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
14、不参加经济普查有什么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被调查者必须应尽的义务。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15、如何进行事后质量抽查?
经济普查的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的方案设计、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以及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等全过程。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数据进行详细审核。如果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应退回上报单位进行复查,校正后再报。普查登记事后质量抽查必须填写数据质量报告单。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各级普查机构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16、普查质量抽查验收标准?
(1)统计基本单位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十;
(2)统计编码的漏报率和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五;
(3)统计指标的漏报率小于千分之十五;
(4)主要指标的错报率小于千分之二十。
17、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18、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