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谈跟进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访谈 > 政企通 > 访谈跟进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政企通活动后续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信息提供日期:2015-06-26 10:1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1.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深圳现在的商事主体数量如何?

  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9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深圳市新登记商事主体97.8万户,比改革前增长了184%,其中企业51.7万户,个体户46.1万户。截止2015年6月19日,深圳实有商事主体191.4万户(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29%,其中企业97.6户,个体户93.8户。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排名第一,超过了重庆、北京、上海、天津四个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按深圳人口1500万人计算,每千人拥有商事主体128户,创业密度最高。

  2.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一步要推进的工作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实行登记便利化,2015年我们明确了“一照一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三大改革任务目标。这三项工作正在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

  3.问:目前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改革的立法保障。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建章立制予以解决。例如针对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和数据电文等在政务方面应用的法律支撑问题,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企业名称登记等改革事项的法律保障问题,后续监管的依据、责任以及信用惩戒等法规缺失问题等等。因此,有必要通过持续立法立规,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夯实改革法治基础的同时,为下一步继续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4.问:不适用“无纸化”方式申办情形有哪些?

  答:(1)需要提供第三方纸质文件的业务。举例1:需要提供前置审批文件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少数行业或企业类型。举例2:股权变更需要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

  (2)无法办理我市数字证书的特殊情形。举例:A公司是在外地注册的公司,无法办理我市的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如在我市投资参股设立新公司、开设分公司,无法使用数字证书操作股东的电子签名。

  解决办法:无法通过“无纸化”方式申办的设立业务(新办营业执照),请直接到辖区办事大厅递交纸质材料办理;企业变更(备案)业务请沿用传统方式,经网上申报预约、到办事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申办。

  5.问:有人感觉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需要每个签字人办理数字证书,而且签名操作比较复杂比不上传统方式便捷,那全流程网上登记方式的便利性体现在哪里?

  答: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是颠覆了传统申请的现代化模式,其最大便利性体现在申请人足不出户,无纸化地实现商事主体登记申请,且只要把下载的电子表单通过邮件等方式传递给各签名人就可实现远程签名操作,免去了申请人跑注册大厅窗口和将纸质材料递交给各签名人的时间和空间成本。

  6.问:能简单介绍一下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流程吗?

  答: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流程分为四步。

  第1步:用户注册及登陆。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网上注册系统,首次登陆的,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用户注册(访问我委官网首页:http://www.szscjg.gov.cn/,点击“在线办理”栏目中的“商事主体登记注册”)。

  第2步:下载申请材料电子表单。申请人进入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填写申请信息,下载申请材料电子表单。

  第3步:电子签名和提交申请。核对电子表单中的申请信息无误后,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成员等相关签字人插入数字证书,对电子表单进行电子签名,提交申请,等待审核结果。

    第4步:网上查看办理结果。申请人在网上注册系统查看办理结果,商事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可在网上注册系统获取电子营业执照。如申请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需自行前往注册大厅领取。

  7.问:商事主体经办人可通过什么方式办理商事登记业务?

  答:(1)目前,绝大部分商事主体的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类登记业务应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

  (2)部分需提交第三方文件(如前置审批文件、验资报告或询证函、第三方授权书)等无法通过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形需通过互联网进行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及地点前往相关注册大厅办理。

  8.问:哪些业务在前海商事登记窗口办理?

  答:前海商事登记窗口承担住所(经营场所)在前海地域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含外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类登记业务;

  9.问:实收资本到位,需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或者其他证明?实收资本需不需要备案?

  答: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登记条件, 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印 发注册资本登记制 度改革方 案的 通知 》 ( 国 发〔2014〕 7 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决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取消公司实收资本备案事项。 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备案事项。 商事主体登记时, 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我局也不再办理实收资本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自行通过我局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10.问:从事“金融服务”,需要哪里审批?

  答:“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服务、金融外包服务、金融信息咨询等)属一般经营事项,无需审批。但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规范统一为:“金融服务”、“金融中介服务”、“金融外包服务”或“金融信息咨询”,经营范围表述为“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不再核准具体项目。

  11.问:从事“基金管理”,需要哪里审批?

  答:需要审批的基金(管理)业务仅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即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该业务需经证监会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属一般经营事项,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此类企业无需前置审批。

  12.问:企业名称为“深圳或深圳市”,名称中无行业用语或使用“实业”、“发展”的是否有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限制?

  答:没有限制。无需要求达到注册资本5000万,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要求,但应符合该字号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要求。对于上述企业字号,其他企业不得使用。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