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投资是否有强制备案要求?
创投备案是根据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从2006年3月至今已经十余年。创投备案实施企业自愿申报,不强制。
2.深圳在吸引金融人才方面有什么举措?
金融人才是提升金融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8号),将多措并举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比如,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金融人才支持力度,高层次人才和新引进人才经评定后,可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和落户等扶持政策待遇。加大国际化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培养建设若干与国际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国际化培训和实践基地,探索研发海外培训项目和课程,与纽约、伦敦、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等等。
3.在深圳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举报非法集资有两个途径:一是举报先打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12315);二是受害者可直接打公安机关举报电话(深圳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专线:22222110)。
4.当前我市非法集资案件有什么特点?
一是涉案领域由商品销售、转让林权、农业种植传统领域向股权投资认购、P2P网络借贷等新兴领域蔓延。
二是跨区域作案特征较为明显,例如:我局侦办的王某涉嫌非法集资案,嫌疑人将公司注册在我市前海地区,假借前海合作区金融创新的名义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大肆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是犯罪手法隐蔽性、欺骗性和复合性增强,以新模式规避法律的特点明显。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资本运作、互联网金融创新等旗号,诱惑、蒙骗投资者,或与传销犯罪相互交织,借用“提成”、“洗脑”等传销手段非法吸金。
5.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地在深圳,何时可进行申请一次性落户奖?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6.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申请落户奖励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盖总部印章?
金融机构申请相关专项补贴时,均以提出申请的机构为准。一级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均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7.金融机构总部单位从外地迁入深圳,是否可申请落户奖?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第十条规定:“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金融企业总部,由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8.已申请我市金融业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还能否申请我市其他补贴政策?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按其规定申请其他政策支持,但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9.银行向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或信用贷款也可以申请风险补偿金吗?
根据《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第四条,中小微企业主需要满足条件为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向中小微企业主发放的首笔贷款、信用贷款,必须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
10.请问金融机构购房补贴的一年有效申报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深金规〔2018〕1号)第五条第二款的申报时间以房产证封面上的出证之日起算。
11.申请并购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7〕2号)第十三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跨地区并购和市场化重组,实现金融资源优化整合和外溢发展。”具体条件为: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
12.非法集资多少算犯罪?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1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什么?
为解决新兴金融业态无监管系统、无监管数据、风险底数不清的问题,深圳市金融办在国内率先开发建设“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是率先设计了P2P网贷蜂巢(COMB)指数、小额贷款公司CAMEL+RR监管评级体系和交易场所FORCE指数,对相应机构开展风险评价;二是率先采用了新一代区块链技术,利用VP、NVP节点的分布式管理,以及PBFT的共识机制和CA的智能合约,确保监管数据的实时报送、不可篡改。通过完善风险导向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推动地方金融治理由被动向主动监管模式转变,切实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14.如果出现借款人诈骗时,出借人应如何应对,P2P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公司仅因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而未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借款信息,则P2P公司及经营者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在此情况下,P2P公司仅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并未触碰网络借贷资金,所以P2P公司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属于主观方面的过失,欠缺与借款人的犯意联络,所以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共犯。
但如果P2P公司与借款人蓄意串通,恶意欺骗出借人,或完全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其中,则在法律层面、法律责任方面会有不同的裁定和判决,相关情况以具体案例和问题表现而定。
15.当平台“爆雷”或逾期时,是立案好还是不立案好?
平台“爆雷”或逾期,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平台恶意欠债,根本就没有还款的意愿,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这种情况宜尽早报案,公安机关可查封、扣押、冻结资产,防止资产转移,对嫌疑人羁押,也起到震慑作用。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周期比较漫长且非自愿还款,若嫌疑人不配合追赃挽损,大量借款人逃废债,则涉案财产回收比例可能有限。如平台方并未跑路,仍在积极的追讨债务,有还款的意愿,不立案还能充分调动其还款的积极性,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16.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是通过什么来预警的?
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基于社交、舆情、网站、APP、企业信息等互联网全量的实时信息流数据,针对金融风险平台进行精确感知与规模预估,实现打早打小,及时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