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友潘先生:在建设项目在简化建设项目环评方面,具体有何创新?
答:谢谢。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包含在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对于未包含在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则未规定可以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为适应环保工作改革要求,《条例》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意见的,可以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或者调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
(二)建设项目属于电镀、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第五十二条)。
此举并未弱化环境影响评价,实际上反而加强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因为相比较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更加全面、科学,更具权威性。同时该规定减少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复性工作,提高了环保工作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节约了社会成本。
2.网友小李:《条例》规定,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哪些创新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答:谢谢小李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自主品牌建设、标准建设、军民融合、深港合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
3. 网友张先生:在自主品牌建设方面,政府重点支持工作有哪些?
答:谢谢张先生。《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区域品牌创新培育,加快知名品牌建设,增强本地知名品牌的质量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规划、培育、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开展品牌认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第二十三条)。
4. 网友蒲女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在深港两地合作创新方面,深圳政府重点支持工作有哪些?
答:谢谢蒲女士。《条例》提出,推动深港两地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资金和仪器设施跨境使用,促进科研人员、仪器设施、财政科技资金在深港两地合理流动。推动深港两地实现执业资格互认,支持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提供专业服务,并逐步扩展到其他产业园区。支持工程师、经纪人等相关行业协会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执业资格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可其评价结果(第二十条、三十一条)。
5. 网友“刀剑客”:《条例》在科技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方面有何规定?
答:谢谢。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条例》作出下列规定:
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形成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合理、足额用于资助事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同时提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事项进行管理,但不免除委托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第五十条第二款);
二是加强对受资助项目以及资金的审计,规定资助科研项目、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额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