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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政民通活动后续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9-20 14:5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问题1:新规相较于《管理规定2014》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修改?

  答:相较于《管理规定2014》,新规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标准的种类由三类调整为四类,并上调了补贴标准。二是将个人调解工作室工作经费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三是对调解不成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给予适当补贴。

  问题2:人民调解经费中的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

  答:(一)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及人民调解专家库运作经费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和聘请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

  (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相关费用。

  问题3: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相应的个案补贴分别是多少?

  答:(一)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400元;

  (二)普通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1000元;

  (三)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2000元;

  (四)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4000元。

  问题4:对各项个案补贴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2019年至今,深圳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原有标准已无法满足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需要。同时,人民调解工作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而原先的补贴事项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 

  在2016至2022年间出台的各项办法、规范以及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方式和程序、撰写调查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具体要求,调解员办理案件的工作量相应提高,办案难度及时间有所增加。

  综合以上的因素,无论是基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等生活成本上升考虑,还是新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都需要对我市现行补贴经费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人民调解保障水平适应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发展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区的要求。

  问题5:《管理规定》中所称的“不高于”“最高”和“以下”都包含本数吗?

  答:不是的,本规定所称“不低于”“不高于”“以上”“最高”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问题6:简易纠纷案件的认定和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简易纠纷案件,调解成功的,每件最高补贴400元。

  (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

  (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

  (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

  (五)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

  问题7:补贴经费如何发放?申领手续不完备的,整改合格后是否进行发放?

  答:补贴经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各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

  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

  问题8:简易、疑难复杂纠纷拆分成简易、普通和重大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近年来人民调解涉及信访事项增多、需要增加司法鉴定程序增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量也随着增大;

  二是中央2021年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地方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确认机制运用更加充分,对分期履行或者涉及金额较大的普通纠纷案根据需要运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公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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