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在哪里获取政府采购信息,能获取到哪些信息?
答:我市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免费向社会开放查询。广大企业可直接查看、下载我市全量采购意向清单,也可以通过“采购品目”“采购单位名称”“预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名称”等关键字进行精准搜索、查询和下载,提早做好投标准备。
2.问:现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还需要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吗?
答:深圳已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供应商无需实地购买纸质招标文件,无需制作和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通过网络即可实现从供应商注册到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全流程操作。
3.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是否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答: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问:新成立企业如何划分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5.问:采购文件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这样是否违反规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因此该评分条款违反规定。
6.问:提起政府采购质疑的期限?
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7.问:投标时如果不足三家会废标吗?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会废标。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终止采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