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执行市发改委核定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床位费,新入住老年人每人每月710元,已含水电消毒洗涤费、一次性设备费;因原入住的老年人已缴交了一次性设备费,本通知实施前已入住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床位费为620元。
(二)护理费,一般护理每人每月62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650元。
特别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与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
但是,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对入住特困老年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对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失能、高龄老年人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和膳食费按当年我市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