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深圳政府在线_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低保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业务知识库

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5-07 16: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