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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