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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特困人员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除按有关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