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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政策咨询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6-28 00:00 信息来源:

  我局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现就操作规程解读如下:

  本次《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操作规程》修订主要调整内容为四项,一是对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奖励对象进行了调整;二是对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的流程进行了调整;三是完善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四是重新修订了不予资助的情形。

  一、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奖励对象的调整

  (一)将第四条第一点中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深圳特别合作区的企业。

  (二)将第四条第二点中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数据来源从“以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为准”调整为“数据以上报统计局的年报数据为准”,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口径。

  (三)将第四条第三点中企业工业总产值增速的数据来源补充明确为“数据以统计部门核算的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速为准”。将“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15%”调整为“上一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达10%”。

  (四)将第四条第四点中“申报企业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的失信记录”调整为“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流程的调整

  (一)将第七条“市经贸信息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移交市统计局进行复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调整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移交市统计局进行复审,由市统计局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测算初步的奖励金额”。

  (二)将第八条“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市统计局复审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结合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年度奖励金额。拟奖励企业名单我委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经贸信息委按奖励计划办理资金划拨”调整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统计局的复审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该条修订主要是基于目前市财政局对于项目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三、完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结合2018年我市出台的《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的相关要求,对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表述基本与《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表述维持一致。

  四、重新修订了不予资助的情形

  结合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不予资助的情况进行了调整。由于在申报条件中已经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明确表述,新的规程中删除了原规程中“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表述。此外按照2018年2月实行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的操作规程添加了对逾期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项目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奖励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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