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贡献南山力量,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促进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和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按照“覆盖广泛、严谨规范、导向明确”的原则,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探索集体经济高端化发展的有效路径,实现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效;加快股份合作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竞争力的股份合作公司,推动集体经济走上均衡发展、多元发展、差异发展、高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核准制确定资助项目,并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核准制指资助项目需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审核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南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六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复核和公示;
(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四)负责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
(六)牵头并统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培训、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据实列支;
(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配合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要求办理支付;
(三)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专项资金申报。负责提供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引导申请对象规范、高效申报专项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审核,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对接收的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对照资助依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意见;
(三)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相关审计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资助对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推进申报资助项目的建设,就申报资助项目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登记、借阅审批等制度;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南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相应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工作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形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二)由辖区内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且联合持股100%的企业;
(三)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方式主要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因被起诉或者被申请仲裁等原因,项目涉及纠纷且经专业意见分析认为明显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五)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的管理模式。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以下的: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上报;3.委员会办公室复核;4.分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区领导审定。
(二)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超过10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上报;3.委员会办公室复核;4.委员会领导成员签批审定。
(三)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的: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初审并上报;3.委员会办公室复核;4.委员会会议审定。
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助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资助时限
(一)单个项目最多资助5年;
(二)按原管理办法申报但尚未补贴满5年时间的,后续补贴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补贴的年度不再追加补贴。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级其它资助资金,鼓励申报市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专项资助项目,委员会办公室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或集体经济行业组织,并由街道办事处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条款中未能述及的扶持内容或超过本办法条款限制,确有必要资助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申报、实施、项目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不按照本办法落实的资助对象及单位,可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用语的含义:
优势企业是指市区政府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已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拟上市企业。
实际投资额是指为创办或入股企业、开展项目等投入的资金量。
集体土地历史建筑物是指集体土地上已有房屋建筑。
引进企业是指企业或项目利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自有土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引进的企业。
集体经济相对欠发达或受限发展地区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百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麻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股民转产转业的股份合作公司包括蛇口渔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蛇口渔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蛇口大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经理人是指在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班子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非股民人才。
专业管理团队是指股份合作公司聘请的在一定行业中具有行业专业性运营管理团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