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辖区文化创意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8〕158号)、《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2011〕47号)及相关配套资助政策,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所有经区经促局(科创局)备案,符合《田心工业区转型升级产业指引目录》(以下简称《指引目录》)并入驻盐田区盐田国际创意港(以下简称园区)的企业或机构。
《指引目录》由区经促局(科创局)制定、颁布、修订和解释。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的扶持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
第四条 通过备案且符合《指引目录》“核心类”产业类型的入驻企业,方可享受本措施第四章所规定的相关扶持措施。
第五条 园区采用“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运营模式。区经促局(科创局)为园区主管部门,区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为园区日常管理协调机构。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入驻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盐田区。从外迁入的企业,必须在入园后1个月内将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盐田区;
(二)符合《指引目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进驻、优先扶持:
(一)属于“高新软优”类型,自主创新能力强,在细分行业拥有优势地位;
(二)拥有核心技术或高品质内容的文化产业重点原创项目、原创成果产业化项目、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
(三)经认定为国家高新电子商务或互联网企业;
(四)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五)总部型企业。
第八条 符合辖区产业导向且市场前景好的其他类企业,经区经促局(科创局)备案可入驻园区。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企业入园资格由运营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企业自行向区科创中心申请备案复核,经备案核准认定为核心类或许可类的企业,由运营商负责统一办理入园手续。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入园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设立1年以上的企业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验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扶持措施均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的规定流程进行申请、受理、考察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优先享受《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资助。如无息借款、贷款贴息贴保、研发投入资助、配套资金资助、上市资助、知识产权资助、总部企业奖励及融资担保等。
第十三条 与运营商签约的入驻企业在正式交纳房租后的首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年8元,第三年6元。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资助额度不受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限制,但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扶持入园企业,在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给予资助。
(一)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盐田区分会场,可申请当届分会场资助,每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部门认定的原创项目,可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实际研发费用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项目,电商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项目,可给予不超过该项目上述阶段实际发生费用30%的资助,且不超过上年度辖区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互联网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合法经营。对取得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互联网企业予以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五)入园后,获得国家、省、市行政部门文化或电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可按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30%至50%的额度进行配套资助。获广东省、深圳市资助的企业,不超过30万元;获国家资助的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上级政府部门认定的荣誉,视影响力给予不同奖励。
(一)入园后,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只给予其中1项奖励。该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二)入园后,获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或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若称号授予整个园区,则对该园区运营商进行奖励。获其他国家部委颁发的国家级文化类、电子商务或互联网类园区或基地的,参照执行。
(三)对新入选文化部“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园区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准后当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50%。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公共平台建设,视运营情况给予资助。
(一)入驻后,获得市级立项资助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二)入园后,因引进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指数发布机构且获得市级资助的,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合计不超过300万元。批准后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三)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在盐田区纳税的年度服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入园备案企业,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经区政府认定为重点项目,运营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运营资助。批准后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五)鼓励和支持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项目建设,在园区运营满2年后,视运营情况等,可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批准后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第十七条 扶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在辖区纳税,视财政贡献给予企业一次性入驻奖励。企业入驻满1年后,可申请该项奖励。经区财政局核算,对辖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含)的,给予其财政贡献10%的入驻奖励,最高100万元。批准后当年发放50%,第二年发放50%。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运营商应规范园区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一)协助企业开展各类资质认定、项目申报;
(二)协助企业吸纳风险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三)组织商务、技术、信息等各类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为企业信息交流、项目合作、技术咨询和集群发展等提供服务平台;
(四)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并以园区为平台帮助企业开展项目推广活动等。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且超出《指引目录》,未经区经促局(科创局)认可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正被起诉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或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五)拖欠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租金或水电、管理费的;
(六)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七)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