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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0 17: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区有关战略定位,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商贸流通、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加快推进大鹏新区“文化强区”战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跨越式发展,支持企业在新区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第三条 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文化创意类的研发项目。

  (二)对在新区注册成立,经新区认定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在500㎡以下部分,按实际租金50%(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区进行深化开发,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10强企业”、“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五)鼓励企业举办文化产业活动。对举办文化产业领域的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活动,或者在我市、我区有重要影响的文化产业论坛、文化艺术活动(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活动项目除外),视其举办活动的规模和档次,予以每个活动项目不超过该项目总支出50%的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举办文博会大鹏新区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根据中国(深圳)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对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认定,给予不超过该届活动总支出的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分会场每届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办专项活动的单位每届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发展以海洋文化为主题的国家级大型展会,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大型展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展会费用总支出且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四条 支持在新区商贸流通领域发展连锁经营,配合新区旅游发展专业市场、百货、超市,鼓励社区建设商业示范社区,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总部设在大鹏新区,新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

  (二)对新建符合大鹏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000㎡及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新区,经营面积在1万㎡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三)支持社区商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特色商业街,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根据规模级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引进优质软件、电子商务、IT服务企业入驻新区,扶持骨干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建设高端电子商务园区,支持电子商务与辖区重点产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 加快发展软件和电子商务的扶持政策:

  在新区注册成立,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对租赁面积不超过500㎡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第八条 重点支持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推动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与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九条 加快发展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

  (一)在新区营业一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流程外包服务的新区法人企业,新通过国家、省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扶持,同一企业获取以上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进行扶持,只补差额不重复扶持。

  (二)鼓励企业大力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落户、业务的扩展、产业规模的提升等,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对在新区注册成立,通过CMMI等认证的企业,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额度50%的一次性配套扶持。

  (四)在新区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三年房租扶持,采用事后报销制,对租赁面积不超过3000㎡的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予以扶持。

  第十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认定、评审的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标准(条件)等其他未尽事宜。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3﹞69号)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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