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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港口物流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盐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5 10:3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盐田区促进港口物流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湾区经济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的若干意见》(深发〔2014〕16号),根据《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盐田街道片区三年综合提升的决定》(深盐发〔2014〕1号)、《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湾区经济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前沿阵地的决定》(深盐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盐田区物流业转型升级步伐,抢抓深圳发展湾区经济、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和盐田综合保税区等发展机遇,打造高端物流业态,实现物流产业更高质量的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总部物流集聚基地

  (一)汇聚“五商五流”打造盐田总部物流创新基地集聚区。鼓励国内外知名交通物流企业在盐田设立国际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面向华南地区的进口商品配送、分拨基地,培育、壮大盐田本土综合服务型交通物流企业、高端供应链管理企业。通过做强100家重点物流企业,培育100家初创型中小物流企业,构筑“供应商、经销商、采购商、代理商、服务商”五商云集的战略高地,打造“物流、客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五流交汇的行业品牌,力争将盐田物流打造成市场规模大、交易范围广、产品流通集中度高的总部物流创新基地集聚区。

  (二)鼓励物流企业申请总部认定。通过网络、媒体、报纸等多种方式宣传盐田区总部企业扶持政策,鼓励在盐田区注册的物流企业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根据区产业发展资金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下同),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三)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物流总部企业给予自用办公用房补助。

  1.在盐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

  2.在盐田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房租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仅供物流总部企业使用,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鼓励优秀物流龙头企业创优评级

  1.支持企业申请A级物流企业认证。着力提升企业经营状况、资产情况、设备设施、服务管理、人员素质、信息化等六方面水平,支持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根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申请A级认证,引导盐田物流行业向标准化、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总部设在盐田、首次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参加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评审,首次认定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打造冷链物流绿色基地

  (五)鼓励企业加大冷冻设备升级改造力度。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采用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技术改造冷库,降低能耗,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及碳排量。提供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鼓励应用食品溯源技术。鼓励龙头冷链企业通过物联网、电子标签、识别编码、电子数据交换与应用,探索开发食品溯源技术,完善安全追溯信息管理,提高食品链透明度,缩短交易链条,提高食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性,提供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的资助,最高200 万元。

  (七)鼓励建设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建设具有交易和自动撮合功能的冷链物流信息平台,鼓励企业采用电子撮合、现货即期挂牌和竞买竞卖等交易方式,提供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的资助,最高200 万元。

  (八)鼓励冷链企业加快发展冷藏箱运输生鲜食品项目。对其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小型冷冻车购置项目,给予不超过当年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构筑保税物流商贸基地

  (九)打造国际贸易进口展示交易中心。以盐田综合保税区为载体,优化通关环境,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产业功能,大力发展进口食品、酒类、箱包、电子产品、母婴用品、化妆品等商品的保税展示和进口贸易业务,使盐田综合保税区成为辐射深圳和华南地区的进口保税展示和进口贸易中心,跨国公司采购和物资分拨中心,使用保税设备的服务外包中心。针对从事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区域经营单位、代运营等盐田辖区法人企业,为实现“阳光化”通关而与深圳跨境贸易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对本公司信息化系统进行改造后连续经营满一年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对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按照市里资助标准1:1给予资助。

  (十)支持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盐田综合保税区信息系统改造升级为契机,重点对下列项目予以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等重大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场所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跨境电商物品分拣设施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各类试点企业为实现与平台系统对接而开展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与改造项目。对获得市级资助的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

  (十一)促进盐田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4]10号),积极借鉴吸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支持在投资管理领域、贸易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领域等多项可复制可推广试验成果的改革创新,推动在盐田综保区复制推广。

  四、建设供应链物流金融基地

  (十二)支持物流金融平台项目建设。鼓励利用辖区物流企业线上平台或线下资源开展物流金融合作,对物流金融产品的研发、市场推广、技术升级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从物流金融平台项目运营第二年起,对融资额度连续2年增长达到10%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2年增长达到20%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为优质供应链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组织银行、小贷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创投基金等金融机构与供应链金融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鼓励辖区物流企业通过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信用担保、存货监管等创新业务模式,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对优秀物流企业在深圳市各银行贷款,按其年度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支持优秀物流企业立足盐田,实施“走出去”战略,参加国内外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每年提供不超过10 万元的参展补贴和不超过30 万元出口信用保险。

  五、发展“互联网+物流”创新基地

  (十五)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强化创新精神,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鼓励物联网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实施,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及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创新。以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物联网、软件等领域为重点,支持港口互联网信息服务、物流信息技术咨询等创新,以及射频技术及设备、电子商务软件、航运物流系统、信息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开发与研究。对企业研发有关费用,参照本措施第十五条,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十七)整合盐田物流电商及信息资源。借助电子识别、电子跟踪等智能化工具,支持打造盐田区全方位一体化服务的港口物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整合港口物流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全国领先的前端交易平台与后端业务系统无缝集成的电子商务新模式,推动实现港区与港区,港口与港口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一体化操作,实现“物流港”和“电商港”的交融发展。入驻盐田国际创意港并经区政府认定为重点项目的,运营满2年后,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十八)支持企业技术升级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支持物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设备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优化运营模式,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整合各业务环节,开展协调同步经营活动,降低仓储库存,节省运输成本,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对企业有关技术升级费用,提供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的资助,最高100 万元。

  六、附则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6.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7.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8.提供虚假资料的;

  9.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十)本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本措施涉及到产业发展资金相应资助类别的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配套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多条政策或区其他扶持措施的,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内享受无偿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纳税总额。

  (二十一)本措施的资金使用由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行使监察与审计职责。

  (二十二)本措施由区经促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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