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实施细则》和《深圳市盐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软件著作权人,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盐田区常住人口;
(三)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盐田区户籍学生。
第四条 申请资助材料(A4纸装订):
(一)《盐田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报告书》;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收据;
(四)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或盐田区居住证;
(五)软件著作权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六)权属保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资助标准每件300元。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接受申请和审批,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者凭相关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