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是区产业发展资金分项,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根据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重点向区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倾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根据经济发展导向、上级考核需要及区重点工作要求,经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设专项资助计划。专项资助计划要求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商区发改局制定配套操作规程,报经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资助对象原则上为在盐田区注册2年以上且在辖区内实施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对专项规定中对注册地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具有良好示范效果。
(二)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工艺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交通物流、旅游商贸、黄金珠宝、工业、公共建筑等重点行业倾斜。
(三)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
(四)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
(五)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
(六)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行业标准制定。
(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八)为国家、省、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环保、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单位提供奖励或配套支持。
(九)其他类: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引导全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工作。
(一)符合第六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改造项目,根据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效果和实际投资及示范作用给予支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3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第六条(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助政策给予相应资助。
(三)符合第六条(五)项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项目投入资金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符合第六条(五)项规定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30%以内,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符合第六条(六)项规定的项目,按照区质量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实施。
(五)符合第六条(七)项规定的项目,按照区绿色建筑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六)符合第六条(八)项规定的奖励类的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配套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市级资助金额1:1的标准进行配套;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类:对区政府决定给予支持的其他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助。
(八)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计划专项规程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同时符合多项资助类别和条件的项目,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助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由区发改局根据深圳市和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工作要求和发展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明确年度资助重点以及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项目已启动,资金已落实,涉及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落实;
(四)列入区级以上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有完备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十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资助计划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考察、论证及评审工作,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区发改局是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资助计划实施单位。纳入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资助计划的专项资助由其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发改局汇总上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区发改局参与项目送审前期工作。审议通过项目视资助额度按资金审批权限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按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五章 资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局负责收集并审核单位收款账号,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及各专项资助计划制定单位要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13〕6号)及《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盐府办〔20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