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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生物谷大鹏坝光片区产业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2-28 11:3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国际生物谷(下称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评审工作,推动生物谷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申请生物谷坝光片区用地用房的重大产业项目的评审工作流程,确保评审工作科学规范、严谨公正、务实高效,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大鹏新区管委会)委托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生物谷坝光片区用地用房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的评议审查活动。项目评审主要依据《深圳国际生物谷总体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本)》、《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条件》、《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片区产业项目准入操作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三条  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召开项目评审会议。项目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专家独立填写《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项目评审小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书》。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形成《项目评审综合报告》,拟定产业项目准入建议名单,报送大鹏新区管委会,作为大鹏新区管委会产业项目准入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高效、廉洁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项目评审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必要性、市场前景、社会影响力以及发展可持续性;

  (二)项目基础,包括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三)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技术开发能力及管理水平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五)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六)项目技术和人才团队;

  (七)项目的预期效益;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九)项目风险分析。

  第六条  项目评审小组撰写《项目评审意见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评审概况;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项目采用技术或系统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项目投资构成和预期效益的合理性,项目管理和运营团队对项目建设的影响等;

  (三)重要事项汇报及建议;

  (四)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等。

  三、项目评审流程

  第七条  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其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对申请生物谷坝光片区用地用房的重大产业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待审项目名单;

  (二)根据待审项目所属产业领域,对待审项目进行分组;

  (三)采取随机抽选或者轮换方式从专家委员会内选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

  (四)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必要时可对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五)项目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审专家独立填写《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项目评审小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书》;

  (六)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形成《项目评审综合报告》,拟定产业项目准入建议名单,报送大鹏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八条  会议评审一般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根据项目分组,从对应组别专家中以随机抽选或者轮换方式选择3名技术专家,从其他组别专家中随机抽取2名技术专家,并按序通知专家,直至满足人数,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共5人)。会议评审时:

  (一)向项目评审小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流程及有关要求;

  (二)项目单位向项目评审小组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项目资料和答辩情况给出独立评审意见,填写《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表》;

  (四)项目评审小组出具《项目评审意见书》。

  四、评审工作要求

  第九条  大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全过程要坚持同一标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带有部门、地方、个人或其他倾向,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声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项目评审小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遵循以下回避原则:

  (一)评审专家须回避本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参与的项目;

  (二)评审专家须回避其直系亲属参与的项目;

  (三)评审专家须回避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项目。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证项目申报单位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剽窃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不得擅自向外透露任何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报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后续评审工作。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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