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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精茂城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

信息来源:盐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4-24 11: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盐田综合保税区优势,促进深圳精茂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精茂城)发展,打造深圳市投资推广产业链专业园区,推动辖区商贸物流、跨境电商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深盐府〔2015〕29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资助政策,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精茂城及入驻精茂城开展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跨境贸易及相关配套业务,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于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第四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操作规程进行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鼓励精茂城及入驻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策划推广活动。对经区经促局备案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 对精茂城入驻企业在正式交纳房租后的首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标准进行补贴,第二年 12 元,第三年 10 元。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第七条 在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分配中安排部分房源专项解决精茂城及入驻企业的人才住房问题。

  第八条 对年进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以上(含 200 万美元)的企业,奖励经营者 5 万元人民币。年进口额每增加 200 万美元增加奖励 5 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单个企业每一年度享受补贴及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对区经促局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可提高资助标准。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或活动不得重复资助,上级另有规定或决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补贴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政府将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根据精茂城项目运营情况,适时对扶持措施、资助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监督。区经促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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