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三条 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重点资助和奖励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取得突出贡献、受到上级表彰的科研成果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入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
第四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五条 除重大科研项目和软科学课题费用可采用拨款制外,一般资助项目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开办费;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三)生产设备购置费;
(四)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五)广告和销售费;
(六)行政办公费。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最高200万元。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原件及电子版;
(二)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式;
(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参照本规程第六条审计);
(五)近3年纳税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资助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重点是:
(一)企业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
(二)企业是否取得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上述3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