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盐府〔2013〕38号,以下简称《措施》),为规范盐田区金融业相关奖励和补贴的申请工作程序,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盐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中涉及的各项奖励和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奖励和补贴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经营,符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相关资助和奖励:
(一)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的或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申请人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尚未结束的;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胶装成册,一式4份交区经促局受理并核验原件;除注明提交原件外的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五)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
(六)申请股份改制资质的,还须提供:
1. 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申请上市辅导资助的,还需提供:
1.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2.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3.企业实际支付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八)申请成功上市资助的,还须提供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九)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发行票券发行费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六)企业支付相关发行费用凭证;
(七)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服务辖区企业贡献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须提供:
1.《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5. 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
6. 相关银行凭证;
7.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机构须提供:
1.《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5. 被保企业(含被保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单及营业执照(副本)、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6.贷款银行所属分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原件(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单位在该银行发生的被保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8.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物流金融项目资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物流金融产品的研发、市场推广和技术升级资助”的须提供:
1.《申请表》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辖区物流企业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
5.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6.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7.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项目增长奖励”的除提供上述1至4项材料外,还须提供:
1.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2.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平台项目上两年度融资规模的审计报告;
3. 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五)企业支付相关评估费用凭证;
(六)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配套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税务登记证;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籍申报人需同时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五)由本区地税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获奖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获奖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表原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七)获得深圳市奖励的证明文件及奖金到账的银行票据;
(八)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区经促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二)区经促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资助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五)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区经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