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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信息来源:盐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4-24 14:0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根据《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一)申请借款企业须为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受理。

  1.最近3年连续亏损;

  2.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6.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无息借款采取政府放款、银行协助监管方式进行。监管银行应定期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汇报企业状况及还款情况。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的批量规模化生产;

  (二)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第六条 额度和期限:

  (一)无息借款额度一般每项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以上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二)重点扶持企业且曾获我区产业发展资金无息借款并严格遵守合同按期足额归还的,再次申请时额度可适度放大,但每项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自放款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逐月等额还款方式;

  (四)一年内的短期借款采取一次性偿还方式。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盐田区无息借款申请书》原件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六)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4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除要求原件的外,相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给予借款的,进入报批程序。单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区经促局(科创局)与企业签订《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企业凭立项通知和《盐田区企业无息借款合同书》,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借款手续;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按期归还借款。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拖欠偿款项,区经促局(科创局)应负责追缴,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企业在无法偿还借款时股东应承担还款义务。

  第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如发生注册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结构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重大调整以及单位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汇报检查制度。企业每半年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交书面的项目实施阶段性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有如下情况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不按期归还借款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三)不按期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的;

  (四)不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的;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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