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圳市盐田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已列入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经审核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配套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为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立项并获得无偿资助;
(三)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六)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七)企业信誉良好。
第四条 配套资助范围一般包括课题研究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获得国家、省、市无偿资助项目的,按30%-50%的额度资助。
(二)列入深圳市、广东省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列入国家计划并获无偿资助的项目,配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区级配套资助。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A4纸装订):
(一)《盐田区对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与国家或广东省或深圳市签署的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科技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区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