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有关要求,加大政府资金对企业节能减排引导带动,加快辖区LNG(液化天然气)拖车推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原则
坚持盐田企业受惠、盐田环境受益宗旨,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资助”的原则,对LNG拖车项目及在盐田区建设的LNG加气站项目,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助对象
1. 2012年12月31日前在盐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主要在盐田区营运的LNG拖车项目;
2.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盐田区新建、改建、扩建LNG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不含迁建)项目。
在本政策出台前区政府已资助的LNG拖车项目及加气站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在区产业发展资金中的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中安排。
四、资助标准
1.对LNG拖车每台资助1万元(码头内LNG拖车资助由盐田国际码头股份有限公司和内拖企业分别申请,各资助5000元);
2.对LNG加气站资助项目投入(指设备费)的10%,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写《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单位能源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包括机构、制度和人员)等;
3. 项目情况介绍及节能效果报告;
4. 相关证明材料
1)加气站项目:项目立项、交(竣)工验收材料、土地权属证明或三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设备采购或服务合同、发票、专项决算审计报告;
2)LNG拖车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及营运证,必要时需提供连续3个月在盐田区加气站加气发票,进出YICT码头记录证明材料。
5. 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六、资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按《盐田区节能、低碳及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执行。
七、其他
1.对于辖区CNG(压缩天然气)拖车项目或CNG加气站项目,按照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予以资助。
2.其他LNG、CNG货运类车辆资助由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 本专项资助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方案实施情况适时修订并报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八、有效期
本资助方案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盐田区LNG拖车及加气站专项资助方案》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