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业发展高科技农业,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资助农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新区注册的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涉农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补贴、奖励和贷款贴息。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注册,项目经营地或产品主要供应地在新区的涉农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九)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涉农企业的补贴类项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补贴”的方式,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不含50%)。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对新区范围内实施的有关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且需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养殖业:主要指牛、鸡、鸽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苗种繁育及设备购置;都市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四)农产品加工及保鲜:主要指农产品的分拣、包装、初级加工、储藏保鲜、屠宰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二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猪供应奖励。
对供应新区生猪,供应量在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资助新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生产、生态养殖、农产品标识建设等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三)农产品标准制定奖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新区农产品配送企业、屠宰场、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五)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
单个项目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范围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的研发、推广、应用,及数字化精准农业、农业电子商务,工厂化养殖,农业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四条 品牌农业发展项目的主要扶持对象为新区农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一)名牌企业建设奖励。
1.龙头企业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上述龙头企业称号可叠加奖励。
2.龙头企业落户奖励。总部落户在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奖励50万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3.农业企业资格荣誉认定奖励。新区农业企业获得国家农业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省农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或新区授予的与农业相关的资格或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品牌基地建设奖励。
1.区内农业生产基地认证奖励。
新区蔬菜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果园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区水产养殖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以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有机产品基地认证的,以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同一基地获得不同级别认证,奖励就高不就低;若已获得奖励的基地获得更优级别的基地认证,则按两个级别的差额追加奖励。
2.区内农业示范园区奖励。
对新区辖区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等地理标志保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若同一产品拥有一个以上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新区农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驰名商标等省级产品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部门的明文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农业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实施。
农业应急类管理项目、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区农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八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 对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