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走进深圳 > 投资鹏城 > 投资服务 > 优惠政策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12 17:1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对会展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申请单位根据参展费用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展会结束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企业随新区管委会组团参展的国外经贸科技类展会,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九条 企业参加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其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给予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交通食宿费等参展费用的50%至100%的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另行规定或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十条 对于服务机构,针对其经办新区计划内的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或招商推介活动,按规定报销其展览服务费、团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全年展会类补助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另行批准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会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会展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会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

  (二)招商招展计划和方案或展会总结报告;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