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光明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七)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