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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05-12 17:3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分为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工作站两大类。

  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及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研工作站是指光明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五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

  第七条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条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相关凭证。

  第十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300万元,省级最高为2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二)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五)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一)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光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供经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平台认定文件和拨款凭证;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对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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