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