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四)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在罗湖区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罗湖区级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除外。
(五)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市级认定标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给予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落户扶持,最高5000万元。
符合罗湖区总部认定标准的新迁入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六条,享受最高50万元的管理团队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标准如下:
(一)购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扶持,最高6000万元,分2年支付。
(二)租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房扶持,最高3000万元,分3年支付。3年内每年给予12个月管理费扶持。
(三)装修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装修办公用房扶持,最高1000万元,分2年支付。
第六条 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设立专业平台服务公司,为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创新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经区政府认定的平台公司,扶持标准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对罗湖区创新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效果显著的平台服务公司,按平台服务公司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平台服务公司引进企业与平台服务公司营业收入等发展指标可予以汇总计算,并参照其对罗湖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四年。
平台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2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经营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照企业设立或认定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奖励。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募集资金的中小企业,按募集资金中介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对成功转板创业板或主板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追加奖励。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区的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给予扶持。
鼓励个人或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
对在罗湖区规范运营3年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相关银行业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申请购房、租房和管理费扶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登记证照或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加盖公章);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 申请第五条第(三)款资金扶持的,需由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企业服务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十三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十四条 申请装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奖励的,还需提供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上市辅导协议和发生费用的发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材料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还需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股权交易或资产并购奖励的,根据申请内容还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资产并购协议、企业商事登记信息、资产产权变更凭证、交易款项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委托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有以下限制:
(一)罗湖区金融机构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和装修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2016年1月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