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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7-10-17 09:1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二)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本细则第四条所涉及税收、产值规模等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扶持内容

  第六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罗湖区总部认定的区外新迁入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团队享受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第七条鼓励总部企业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享受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分两年支付。

  第八条鼓励总部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分3年支付。3年内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管理费扶持。

  第九条鼓励总部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第十条鼓励总部企业高管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辖区内楼宇或园区引进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标准的区外企业。楼宇或园区可根据引进企业的规模申请资金扶持,每引进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对罗湖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落户罗湖。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其落户扶持通过与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罗湖。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罗湖区总部企业,按照企业设立或认定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在罗湖设立子公司。对注册地在罗湖的总部企业,其注册地在罗湖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可汇总计税,总部企业可视同为单一纳税主体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五)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十八条 申请装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装修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引进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 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二)  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三)  引进企业的相关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原件(按税种);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引进确认函。

  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六、十一、十二条由区投资推广局负责受理,其它条款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受理。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以下限制:

  (一)罗湖区总部企业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及装修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项目地在罗湖的因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细则。

  (三)2016年1月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管理费、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总部企业,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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