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8〕28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我市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经征得市编办同意,我委决定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限下放至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管理权下放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统一由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负责。相应的权责清单事项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权下放后,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按照“谁备案、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相应的权责清单事项为:
(一)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是否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按照我市权责清单工作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做好上述备案事项的标准化完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职权目录、内容、办理程序等进行相应公示。
(二)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要严格落实国家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规定,除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领域,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切实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律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队伍建设,做好执法主体公示等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执行中有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外资处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