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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大鹏新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8-10-18 14:4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五条 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规划衔接、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结(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事项,与国内外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及资源利用等与项目预期目标及项目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建议,促进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选择条件,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领域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使用市级政府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项目;

  (八)市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当依法委托工程咨询或专业研究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或专业研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根据项目后评价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项目后评价工程咨询、专业研究机构库和专家库,实施动态更新,并与各市直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共享相关信息。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项目组,根据后评价项目特点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

  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要求,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的要求,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的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方面资料,以及项目建设运营总结报告等材料,并配合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结合项目类型、评价重点等要求,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以书面或会商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结束后,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将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调查问卷、评价过程档案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材料整理后,统一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归档。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后评价全过程信息、数据及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的实施情况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提高项目后评价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项目后评价取费标准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和后评价任务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咨询取费标准确定。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项目后评价成果。项目后评价成果是指有关项目投资决策、建设与运营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及相关建议等。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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