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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 金融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06 15: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四)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或备案且在罗湖区注册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罗湖区级引导基金出资的私募基金除外。

  (五)其他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市级认定标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 区投资推广局(区金融办、区企业服务中心)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给予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罗湖区总部认定标准的新迁入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六条,按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团队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扶持标准如下:

  (一)购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扶持,最高6000万元,分2年支付。

  (二)租房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可按一定比例享受罗湖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房扶持,最高3000万元,分3年支付。3年内每年给予12个月管理费扶持。

  (三)装修扶持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罗湖区金融机构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装修办公用房扶持,最高1000万元,分2年支付。

  第六条 鼓励各类持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设立专业平台服务公司,为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创新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的平台。经区政府认定的平台公司,扶持标准如下:

  2016年1月1日起,对罗湖区创新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效果显著的平台服务公司,按平台服务公司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最高500万元。

  平台服务公司引进企业与平台服务公司营业收入等发展指标可予以汇总计算,并参照其对罗湖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四年。

  平台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一定金额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扶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经营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照企业设立或认定起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对成功在创业板或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均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后,成功募集资金的中小企业,按募集资金中介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最高50万元;对成功转板创业板或主板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追加奖励。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采取并购、借壳等资本运作方式完成上市公司重组的罗湖区企业及重组后将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入罗湖区的企业,年度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六条给予扶持。

  鼓励个人或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照对罗湖区财政贡献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

  对在罗湖区规范运营3年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300万元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相关银行业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申请购房、租房和管理费扶持。

  本条“相关银行业一级分支机构”为“外资银行一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发展。对上一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一)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按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每家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定额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对罗湖区级财政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金融机构总部,每年按对罗湖区级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家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科技企业集聚发展。

  对获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按实际租赁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扶持。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企业,参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机构引进金融机构。

  对成功引进区外金融机构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引进企业书面确认,按引进金融机构的规模给予引进扶持,每引进一家区外金融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对成功引进区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机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总部经济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给予引进扶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登记证照或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加盖公章);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公司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三)、(五)、(六)款材料,及以下材料:

  (一)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银行开户资料;

  (二)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基金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1.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1)合伙协议;

  (2)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

  (3)银行托管协议;

  (4)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

  (5)银行回单;

  (四)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基金公司章程;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三)费用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装修办公用房扶持的,需由区投资推广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还需申报主体提供装修合同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改制上市分阶段奖励的,还需提供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上市辅导协议和发生费用的发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材料受理通知书、同意上市通知书。

  第十九条 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供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银行出具的融资交易凭证、委托券商出具的企业在新三板成功募集资金的书面说明、发生中介费用的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并购或重组上市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并购重组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还需提供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境外上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股权交易或资产并购奖励的,根据申请内容还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资产并购协议、企业商事登记信息、资产产权变更凭证、交易款项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委托银行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的,还需提供企业高管名单。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引进奖励的,需提供第十三条中第(一)、(二)、(五)款资料,及以下资料:

  (一) 购房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以上);

  (二) 引进企业的相关基本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原件(按税种);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引进确认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以下限制:

  (一)罗湖区金融机构符合本细则中购房、租房、管理费和装修扶持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五年内仅限申请一次。

  (二)2017年1月1日后符合申请我区有关落户、购房、租房、装修扶持条件而未申请的罗湖区金融机构,按本细则申请扶持。对已获得相关扶持的不再溯及。

  (三)本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中针对新迁入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迁入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迁入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或迁入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持牌金融机构扶持金额上限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其它金融机构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资金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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