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投资项目送审资料的接收与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资料报送
第二条 报送资料的责任人必须是建设单位负责基建管理的专职人员,送审时必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其它相关身份证明,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送审事宜。此处所指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计划立项批文中所载明的建设单位,实际建设单位与计划立项批文中所载明的建设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资料的报送要求。报送审计需提供的资料根据项目审计的类别确定,预算(标底)审计、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备案、结(决)算审计所应提交的资料可从龙岗区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lg.gov.cn)区审计局网页查询。
第三章 审计资料接收与管理
第四条 接收资料的责任人是我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专职接收资料的人员及项目审计组成员。
第五条 报送资料的初审。报送资料的初审由我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专职接收资料的人员负责,初审合格的,资料报送人与资料接收人各自在资料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初审不合格的,则当场退回送审资料。初审人员应及时将项目审计申请书上报审计中心领导审批,项目审计申请书经审批同意且已确定审计组后,初审人员应将资料移交给指定的审计组,并办理相应的资料移交手续。
第六条 送审资料的复审。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及时进行审前调查,如发现送审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资料催送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在资料催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应资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如发现影响审计进展的关键资料需要补充时,也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发送资料催送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如未能在资料催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应资料,致使审计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审计组可在取得区审计局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发送中止审计通知书,并办理相应的资料移交手续。被审计单位如在资料催送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应资料,审计组应当接收,并办理相应的资料移交手续。资料补充期间,审计期限相应顺延。
第七条 送审资料的保管。资料接收人员应妥善保管被审计单位的送审资料,防止损毁或丢失,未经区审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将送审资料以出借、复印、扫描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八条 送审资料的归还。送审资料的归还工作由该项目的审计组负责,审计组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需归档的资料复印后交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审计组在取得建设单位确认盖章后的归档资料后,应及时将送审资料退回被审计单位,并办理相应的资料移交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料接收与管理主要流程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