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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街道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龙华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9-04-25 16:3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鼓励股份合作公司积极配合政府顺利推进社区公共事业建设,促进政府项目、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来源:区财政下拨的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补助资金经费。

  第三条 补助对象:2017年1月1日以来,积极配合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推进社区土地整备、征地拆迁、综合整治、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重大项目,或其他社区零星公共项目等相关工作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公司应填写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并说明项目概况、公司受影响和工作推进情况;

  (二)公司“三会”同意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会议决议;

  (三)资金使用初步方案;

  (四)体现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龙华区股份合作公司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程(试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事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公司补齐相关材料。

  第六条 予以受理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求意见。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请材料发送至街道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党委、城市建设科、统战和社会事务科、执法队、维稳及综治办、土地整备中心等部门,具体参与部门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业务而定。各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项目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具体说明公司对项目的配合程度、项目推进情况及相关补助参考政策依据。

  (二)出具初审意见。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申请项目形成初审意见,明确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

  (三)审定。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事项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由公司按项目进行申报。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个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党工委审定。

  (二)单个项目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至200万元以下的,经街道党工委审定后,抄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单个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街道党工委审议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由区财政局分批次报“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由街道办结合实际需求,参考有关政策确定。主要参考标准如下:

  (一)配合开展土地整备、拆迁项目的补助标准,不得高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

  (二)配合开展生态保护项目的补助标准,不得高于1。2万元/股东*年。

  (三)配合开展其他社区零星公共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50万元。

  (四)超出以上参考标准的其他事项,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说明具体参考政策依据,按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街道资财办根据党工委审定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完成补贴发放;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经“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街道完成补贴发放。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的发展,如公司经营发展项目、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集体物业安全生产管理、购买股民社保等;不得用于公司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性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要求:公司要将资金统一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科目内,规范财务核算,同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以备年度审计及专项检查时查阅之用。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监管:街道纪工委(审计室)负责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后续使用监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对公司配合政府项目推进和环境保护等社区公共事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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