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走进深圳 > 投资鹏城 > 投资服务 > 优惠政策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促进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10 15:0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发展机遇,引导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罗湖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适用于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优化配置产业空间、助力招商稳商、探索高质量发展、参与公共项目、解决遗留问题、引进和培养人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推动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扶持对象包括:

  (一)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二)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三)罗湖辖区内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且联合持股100%的企业;

  (四)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其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公司作为申请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扶持同一个项目的,该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单项扶持上限。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履行自愿申请、综合评审、总额控制和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评估论证、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年度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对于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至下一年度给予扶持;确有必要在当年安排扶持的,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指导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受理申报的扶持项目,组织开展复核、公示等工作;

  (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扶持项目;

  (四)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街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扶持资金;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三)监督管理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四)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扶持对象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使用扶持资金;

  (三)对申报项目做好全面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项目的,应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向所在街道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报告、会议决议等资料。

  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请扶持项目的,直接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办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扶持项目审批遵循以下程序:

  (一)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业务的,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三)审核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将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含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事项、扶持金额等)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相关街道完成调查核实后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规范资金使用,同时通过公告栏等向股东公开扶持资金的获得及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应落实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区纪委监委。

  第十六条  扶持对象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可先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缴同个项目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受理扶持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对罗湖区重点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确有必要扶持但不属于本措施规定扶持范围内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可以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2〕8号)、《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罗集资〔2022〕9号)》(以下简称原“1+1”政策)执行:

  (一)项目发生在原“1+1”政策有效期内,已按照原办法申报,但在本措施生效后尚未满扶持期限的;

  (二)项目发生在原“1+1”政策失效后至本措施生效前的。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或区内其他扶持补助政策规定的,由扶持对象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促进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鼓励优化配置产业空间

  第一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用地开发建设优质产业空间,支持辖区产业发展。

  (一)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集体用地,建设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用房项目的,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工作经费扶持。对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结算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承担公共配套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2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与市、区国有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为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重点项目提供产业空间的,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与区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实体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并主要供该企业使用的,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扶持。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在罗湖辖区内购置产权清晰的产业用房,支持辖区经济发展的,一次性给予购置费用5%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第三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通过改造提升产业用房品质,支持辖区产业发展。

  (一)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改造产业用房,为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重点项目提供产业空间,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非自用的,一次性给予改造费用25%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并一次性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2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对1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及其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或提高品质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25%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将自有产业用房整体出租(租期5年以上)给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承租主体,每累计出租1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多元化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多元化高质量发展。

  (一)股份合作公司参股市、区政府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市企业、已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等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或参股持牌金融机构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参股区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1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四)股份合作公司投资市、区国有企业成立或管理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项目1年以上,且经区政府批准的,按照实际投资期限及投资额,每年给予年化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限最长5年。股份合作公司退出该基金项目时,发生投资损失的,在扣除已获得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损失5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补偿。

  (五)股份合作公司认购市、区政府或市、区国有企业发行,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产品并持有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期限及投资额,每年给予年化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

  (六)股份合作公司认购深圳市民营企业发行,且经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增信(全额担保),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产品并持有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期限及投资额,每年给予年化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

  (七)支持罗湖区多家股份合作公司联合组建投资主体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多家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投资额合计达到3亿元且从投入的下一年度起实现盈利的,除按照本措施相关条款获得扶持外,一次性给予联合组建投资主体500万元的扶持。

  股份合作公司投资或参股企业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至三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第三章 鼓励参与公共项目

  第六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支持保障性住房筹集,提供产业配套住房。

  (一)股份合作公司结合辖区发展规划自主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对城中村集体物业、村民自建楼等进行统一改造,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集体用地,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与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三)股份合作公司将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更新、征返地合作开发等回迁住宅、公寓等整体出租(租期6年以上)给区属国有企业,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每出租1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单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如城市更新、征返地合作开发等回迁住宅需由股份合作公司投资装修装饰的,在已获得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装修装饰费用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托幼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道路等),后续免费提供场地供该项目使用或直接参与项目运营,且该项目实际运营1年以上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每年给予该场地物业年租金总额(按市场评估价)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支持列入“三大工程”建设之城中村改造项目,协助街道完成物业权利人意愿征集、搬迁补偿协议签约、清租等全部工作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工作经费扶持。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承租主体合作,对城中村集体物业、村民自建楼等进行统租,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并通过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或提高品质的,按照统租物业建筑面积每累计1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单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对口帮扶(合作),支持乡村振兴。

  (一)对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区对口合作总体方案,参与产业园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二)对直接采购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年度采购额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第四章 支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妥善解决涉及经济利益较大、影响范围较广的集体用地或物业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确认的,每成功处理1宗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每年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所属(不含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建)产业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且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按照单次补缴地价的30%给予扶持,每家股份合作公司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

  第十三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引进管理人才,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一)股份合作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引进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经验的非原股民在股份合作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且该职业经理人实际在岗且缴交社保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的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家股份合作公司每年最多申报3人。

  (二)股份合作公司新聘用具有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等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的专业人才,且该人才实际在岗且缴交社保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

  (三)股份合作公司新聘用高学历人才,且该员工实际在岗且缴交社保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

  1.具有国家教育机构认证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2.具有国家教育机构认证的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至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叠加申请扶持资金;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人才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每引进1名人才每档次只能给予一次资金扶持,同时符合多个档次条件的,按照最高档次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股份合作公司实施人才储备计划,安排经营管理人员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交流锻炼,交流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交流单位书面确认表现良好的,一次性给予每人/次5000元的扶持。

  第六章 支持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咨询与发展策划。

  (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建立法律、财务等顾问机制,形成具体成果报告的,每年按照每家股份合作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的实际费用给予扶持,单项不超过10万元。股份合作公司在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工作中被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力,连续两年年度财务审计中被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该项不予扶持。

  (二)股份合作公司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委托专业机构成立课题组,开展深化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发展规划等课题研究,并形成具体成果报告的,经所属街道确认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费用20%且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培训教育。

  (一)支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组织开展党的建设、转型升级、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学习活动的,一次性给予培训师资费用30%且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二)支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股份合作公司担任“三会”成员及(副)总经理等经营班子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获得国家教育机构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学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被列为市、区重点改革项目试点单位的,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工作经费扶持。

  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开拓创新取得创新成果,经验做法在全市或全区范围推广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可以用于表彰管理团队及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考核方案,从经济发展、高质量多元化发展、合规性建设、落实重点工作等方面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公司进行奖励。该奖励总额的50%可以用于表彰管理团队及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支持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服务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

  (一)为股份合作公司提供法律、财税、资产评估、投资策划等综合咨询与顾问服务的,每年按该社会组织采购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各项合同累计总金额的5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

  (二)经区主管部门同意,自主举办或承办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专业政策辅导、培训、信息推广交流、项目对接、课题研究等活动的,每年给予实际费用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课题研究内容应涉及集体经济改革、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战略发展规划等,形成具体成果报告,并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确认。


触碰右侧展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