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龙岗区总部企业发展,促进龙岗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龙岗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在满足第二条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认定成为我区总部企业:
(一)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上年度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人民币,下同)且形成的地方财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三)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重大科技引领作用,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原则上面向“11+2”产业集群、“3+4”重点产业,每个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荐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落户奖。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按照企业上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落户奖励,第二年、第三年通过总部企业复核的,每年继续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落户奖累计总额不超过6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第五条 贡献奖。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均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收入法增加值乘以5‰计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部分的50%为上限。
第六条 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在龙岗区内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享受补助的租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
第七条 在本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区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第八条 本政策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九条 总部企业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区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领域中列支。
第十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具体政策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视情况优先考虑纳入“鹏城优才卡(龙岗)”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人才安居、出入境居留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龙岗区重点产业人才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货币奖励,具体扶持措施参照龙岗区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龙岗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审议总部企业申请、移除等事项。工作专班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区发展改革局的区领导担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工作专班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总部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等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我区总部企业目录。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申请,组织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可同时申请认定为市级总部企业和区级总部企业。
同一企业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和龙岗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应会同区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工作,检查总部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二十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应充分运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做好总部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连续两年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已享受支持政策的,责令退回,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我区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形成的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我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我区分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的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以上”“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