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加快罗湖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罗湖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类。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财税汇总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管理职能的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单一或部分总部职能的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投资中心、采购中心等企业。
第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三)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
金融企业总部认定条件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总部企业执行: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高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国际著名的专门专业营业性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
(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经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四)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在罗湖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所涉及税收事项,对新迁入企业可参照其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执行。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措施包括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财政贡献奖励、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一年内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到账资本金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投资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或中国总部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其他营业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000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分3年支付,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对总部企业其本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罗湖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罗湖区的总部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税对罗湖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超过上一年度20%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15%奖励企业;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按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增加部分(或同比增加部分)的2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每家企业管理团队定额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750万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对罗湖区财政贡献75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给予60万元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罗湖区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未能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但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条款。
第十三条 鼓励商务楼宇为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统一经营、只租不售、更新改造、提高物业管理资质水平和引进纳税大户。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入驻楼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合计超过1亿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扶持:
(一)对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只租不售的新开发商务楼宇,引进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达到楼宇可租赁面积80%以上的商务楼宇,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楼宇公共设施投资实施更新改造的,可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三)对注册在罗湖区,为罗湖区商务楼宇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法人企业,新获得国家物业管理一级资质的,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业主相对集中的商务楼宇,按国家物业管理资质分类,聘请高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达两年以上的,可给予业主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业主单位配合罗湖区政府为留住或引进重点企业降低租金的,和引进区外企业自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或留住的辖区内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罗湖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
(三)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营业执照、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六)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
(二)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购置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
第十八条 申请商务楼宇统一经营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要提供:
(一) 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 申请单位对有关楼宇的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入驻企业的基本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商务楼宇更新改造支持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 商务楼宇基本情况介绍;
(二)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有关工程的审批文件;
(三)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资质提高奖励和商务楼宇物业管理升级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一) 物业管理资质证明;
(二) 相关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务楼宇稳商、招商降租奖励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提供与重点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务楼宇纳税大户引进奖的,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一)、(二)项外,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该纳税大户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第二十三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与《办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相同。原《关于加大对罗湖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的试行意见》(罗府〔200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