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行业协会在聚合产业链、创新链方面的资源优势,以更好地服务南山区企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南山辖区,且对南山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招商引智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中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二章 扶持项目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南山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重点行业协会,经备案后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资助。
第六条 影响力评估支持。
每两年对行业协会的运作规范性、行业影响力、会员满意度、南山贡献值等维度综合评定,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按档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行业协会可享受南山区相关人才奖励、人才配租补租扶持政策。
第八条 空间支持。
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行业协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
同一家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享受上述一项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对行业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南山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专业交流活动支持。
对行业协会在本辖区主办或承办的,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专业交流活动,经备案后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但南山区其他产业扶持措施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支持。
对行业协会聚焦南山区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开展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区政府或区相关产业部门肯定的,经备案后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不超过50%,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招商项目支持。
对开展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的行业协会,经备案后可根据《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的规定享受相关招商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符合区政府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行业协会开展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