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5项变更事宜,企业应先向贸易工业局申请变更登记,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 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 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及合同、章程(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0、其它所需文件:设计生产、维修、餐饮等项目,提交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复印件1份)。
2 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增资的决议 (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 (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以未分配利润增资的,须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注:增资部分在申请工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交付20%,其余在两年内投入。
3 修改章程(合同)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 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如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则提交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4 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注:延长经营期限需在营业执照到期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申请
5 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l份)。
以下6-9项变更事宜,企业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再向贸易工业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 变更公司名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 变更法定地址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工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3、地址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 变更股东名称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修改章程(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工商部门核发的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中方股东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其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境外股东名称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章程(合同)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提交补充章程(原件4份);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单一股东的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合同、章程如有修订,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9、《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 变更出资期限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修改章程(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工商部门核发的出资期限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章程(合同)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提交补充章程(原件4份);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单一股东的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合同、章程如有修订,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重要提示
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我局自收齐规范资料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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