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说明等内容(原件1份);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报商务部审批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二、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企业盖章);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银行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12)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3)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其中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内容(原件1份);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报商务部审批
(14)被并购境内公司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对本次并购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15)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并购境内公司核准登记资料(原件1份);
(17)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8)《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原件)。
重要提示
投资者应提供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报批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员发现申报材料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说明、补报、重报、修改或出示、提交有关材料原件。我局自收齐规范资料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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