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以及《关于推进工业区改造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升级改造,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及《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转变思路,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区的目标,加快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从空间、形态上消除工业区安全、消防等隐患,筑牢工业区安全生产基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打造各种特色产业园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业引领、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分类实施,守住底线、消除隐患、严控违建”的原则,推动工业区实施合理、可操作、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建设良好的园区软硬件环境,吸引高端优质企业入驻,实现龙岗产业高端集聚化发展;利用改造好的园区统筹建设低成本的“众创空间”,吸引一大批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落户龙岗,打通“创客—创业者—创新企业—规模企业”的全程服务通道,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推动10个以上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力争每个街道推动1个以上社区股份公司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启动一批,示范一批,升级一批,逐步在全区铺开。根据各综合整治项目实际情况,打造一批“众创空间”,统筹布局一批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将其打造成面向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的“创业服务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四、改造方式
综合整治改造方式分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两种,具体增加的面积、规模,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规定为准:
(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
其改造方式包含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
1、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为消除安全、消防等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工业区现状功能,可增设电梯、连廊、楼梯三种辅助性公用设施。
2、穿衣戴帽。指对工业区建筑外立面和内部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现状修整,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达到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二)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
其改造方式除可包含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外,还可包含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
1、加建。在原有建筑结构主体上垂直加高加层,或水平方向加建,增加建筑面积。
2、扩建。指在原有空地上,从基础开始建造建筑,增加建筑面积。
3、局部拆建。指拆除局部用地上原有的建筑,重新建造,增加建筑面积。
4、改建。指对建筑的维护方式发生改变,或对建筑和内部的分隔方式发生改变,以达到改变功能的需要,建筑面积不变。
五、申报条件及主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
1、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应具备的条件:
(1)为消除安全、消防隐患;(2)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完善工业区现状功能;(4)只限于电梯、连廊、楼梯三种辅助性公用设施;(5)经区认可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2、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符合深府〔2014〕8号文件要求,原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且申报更新单元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
(二)主体要求
1、申报项目权利主体应具备更新意愿。拟申报项目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申报;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共同委托其中一个权利主体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申报。
2、改造主体应有一定的投资实力,在项目申报初期即能明确产业方向,并针对改造项目提出产业链重点企业、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方面的规划和资源投入,确保项目的改造升级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和产业效益。
3、属对外招商的项目,改造主体应具备较强的产业运营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对改造后的园区要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可自行成立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社会化、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招商运营管理。
六、工作程序
对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及《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综合整治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
1、计划申报阶段
(1)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
A、工业区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申报书。主要包含:a、项目概况(含建筑现状、权属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现有企业情况、园区近3年产值税收情况等);b、项目申报原因;c、改造意向等。
B、项目综合整治方案(包括现状情况、产业研究、规划方案、改造方案等,详述综合整治项目具体情况。属对外招商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招商运营方案);
C、专业机构出具的建筑物质量符合改变后使用功能要求的安全检测报告;
D、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及深圳市工业区综合整治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
E、工业区整治范围图、建筑物信息图、现状权属图;
F、工业区权属资料、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G、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不违法加建、抢建的承诺书。
H、申报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如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I、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如不同方位现状照片5张等)。
(2)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将申报材料报辖区街道办,由街道办初审,并出具意见。
(3)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及街道意见报区经济促进局,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项目情况,牵头征求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区城管局、区土地整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区环保水务局等部门意见。其中: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核实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区城市更新办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
区土地整备中心会同各相关街道办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区环保水务局负责审查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林地范围内。
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
(4)区经促局根据各部门意见,统筹拟出是否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报请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项目实施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审批意见。属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由区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对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审议。
2、设计审查阶段
申报主体(或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完成项目审查及报建手续:
(1)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建设单位取得区发改局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通知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函请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已列入“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目录”的检测鉴定单位对现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鉴定。
(4)项目涉及消防设施改造和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向龙岗公安消防监管大队申请消防设计方案报批。
(5)由辖区街道办组织规划、经促、消防、住建、土地监察、交通、城管、环保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相关部门审查设计方案,重点审查设计方案是否遵循计划申报阶段审批意见的要求,形成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根据相关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委托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设计方案。施工图需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并报区住建、安全、消防、土地监察、街道办等部门备案。
3、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的实施,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相关规定不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区住建局予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介入手续。
(2)建设单位按经审查的综合整治施工图方案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所在街道办全程监管,区住建、安全、消防、土地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
(3)项目建成后,由街道办监督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综合整治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不满足办理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做好竣工验收。
(4)工程建设违反计划阶段审批意见的,视为违法建设,按违法建筑论处,由辖区街道执法队予以依法拆除。
4、项目投入运营
区产业部门(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等)、街道办要设定入园企业准入条件,严格把关。
(二)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
1、申请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
(1)申报主体除按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外,还应编制项目综合整治方案(包括现状情况、产业研究、规划方案、改造方案等,详述综合整治项目具体情况。属对外招商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招商运营方案)。
(2)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区城市更新办,区城市更新办核对申报材料后,征求区产业部门、辖区街道办,以及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3)区城市更新办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审查通过后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4)区城市更新办汇总公示意见后报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5)更新计划经市规划国土委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办进行公告。
2、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对列入更新计划的更新单元,由申报主体向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申请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
3、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及报批
(1)完成土地权属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的更新单元,由申报主体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报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审批。
(2)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对单元规划审核后形成规划草案并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区城市更新办、区产业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3)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处理公示意见后,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历史用地处置和国有土地上未报先建的建筑物完善手续
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申请历史用地处置。
国有土地上未报先建的建筑物应按相关规定向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申请完善建筑物手续。
5、实施方案和合作升级改造协议备案
实施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和签订的合作升级改造协议(多个权利主体合作升级改造的)报区城市更新办备案。
6、完善用地合同
用地合同完善事宜按照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规定办理。
7、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新项目的发改、规划、用地、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审批事项。
关于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申报及审批规则,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扶持政策
(一)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积极参与工业区升级改造股份公司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基础设施投资补贴及租金损失补贴。
(二)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具备较强改造意愿、符合改造要求、改造后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且未有合作意向的项目,由辖区街道办做好社区相关项目的综合整治方案及项目申报推进工作,区经促局做好业务指导,区产服集团在产业运营策划方面予以配合,所产生的方案编制费用由街道办报区发改局立项解决;对区属国有企业与社区达成综合整治合作的项目,区经促局做好业务指导,所产生的综合整治方案编制费用,由所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在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资金中解决。
(三)对经综合整治的工业园区,改造后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对获得深圳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扶持的特色工业园,在园区获得市政府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区政府再按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为165万。
(四)对纳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其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可优先安排建设。
八、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工作,相关审批部门要主动服务,将工业区综合整治相关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高效审批;涉及到市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升级改造工作营造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九、监督管理
(一)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各职能部门、街道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街道办、土地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造成项目存在抢建、加建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综合整治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工程建设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并进行建设的;
3、未按审批意见及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4、存在违法抢建、加建等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方案试行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