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等。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支持的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对已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
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三)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予以支持的条件:须依法依规成立,运行良好并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颁布、执行联盟标准等)。
(四)对已完成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五)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六)对已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七)对已完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八)对已获得深圳标准认证的单位予以支持的条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已获得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
三、支持方式和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评定制和核准制。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资金规模限制。
四、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本细则全部项目不受支持年限、纳税额度等规定的限制,同一单位或组织年度内享受本细则项目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五、支持项目
序号 |
支持项目 |
项目说明 |
支持金额 |
类别 |
1 |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 |
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应是在2016年5月31日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 |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
评定 |
2 |
标准的研制项目 |
标准研制项目应是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的 |
(1)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2)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3)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4)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5)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
评定 |
3 |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
2016年5月31日前依法依规成立,运行良好且取得实质性工作进展的。 |
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评定 |
4 |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项目应是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的 |
(1)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 (2)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3)参与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
评定 |
5 |
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
2016年5月31日前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并通过考核验收的 |
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单位)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元的支持 |
核准 |
6 |
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 |
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
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
核准 |
7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定 |
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
每证支持5千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
核准 |
8 |
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认定 |
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
企业产品或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每证支持1万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
核准 |
六、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一)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评定制)
1、项目说明: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应是在2016年5月31日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立的。
2、支持额度: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8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审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
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原件盖章 |
|
8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二)标准的研制项目(评定制)
1、项目说明:标准研制项目应是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的。
2、支持额度:
(1)国际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2)国家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3)行业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4)广东省地方标准: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支持;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支持。
(5)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7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 申请国内标准研制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
原件 |
|
7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三)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评定制)
1、项目说明: 2016年5月31日前依法依规成立,运行良好且取得实质性工作进展的。
2、支持额度: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8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审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新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按照《深圳市企业标准联盟管理办法》(深质监〔2009〕167号)成立的企业标准联盟,提供联盟协议和章程,并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
8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四)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评定制)
1、项目说明: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项目应是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的。
2、支持额度:
(1)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支持;
(2)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3)参与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支持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支持。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支持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7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 |
原件 |
|
7 |
市场监管局福田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五)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核准制)
1、项目说明: 2016年5月31日前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示范单位)认定并通过考核验收的。
2、支持额度: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试点(示范单位)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0万、15万、1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7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批准立项及考核验收合格的文件,工作报告等 |
立项及验收合格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工作报告原件 |
|
7 |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六)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核准制)
1、项目说明: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支持额度: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和A级认可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支持。每个企业从A类到4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支持应扣除低类别的支持,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6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定(核准制)
1、项目说明:已获得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
2、支持额度:每证支持5千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6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八)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认定(核准制)
1、项目说明:企业已获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支持额度:企业产品或服务获得《深圳标准认证证书》的,每证支持1万元,每个企业总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1、2-6项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 2、第3项和第4项由申报单位根据单位性质选择任一项填报。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相关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定、确认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5 |
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
原件 |
|
6 |
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圳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七、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评定制申请材料一式3份、核准制申请材料1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受理后的流程详见附表《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流程图》。
注意事项:
1、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按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
2、装订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复印,左侧胶装,条件许可的应打印书脊。
装订顺序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进行编排:
(1)申报材料封面(严格按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封面格式印制)。
(2)申报材料目录。
(3)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5)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
(6)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标准文本、工作报告、证明材料等。
3、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并位于页脚的外侧。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图形扫描件,请在保证内容清楚的前提下紧凑排版。装订不规范或者没有装订的材料,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82925728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83456093 8345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