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二、支持方式和适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为核准制。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年度资金规模限制。
三、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申请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六)本指南中,除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总部综合配套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本条第(四)款限制。
(七)本指南中,总部经营奖励与总部功能提升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内同时享受。
(八)办公用房在享受购房支持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九)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形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部经济支持项目一览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支持项目 |
项目说明 |
支持金额 |
审核方式 |
|
1 |
认定奖励 |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
可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最高100万元。 |
核准 |
|
2 |
总部经营奖励 |
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奖励。 |
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核准 |
|
3 |
总部培育奖励 |
对2016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的。 |
每新增3家分支机构,可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
核准 |
|
4 |
总部功能提升支持 |
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
核准 |
|
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实际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均在福田的,其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总部功能创新性提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 |
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核准 |
|||
5 |
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2014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 |
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
核准 |
|
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
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
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
核准 |
||
6 |
总部综合配套支持 |
对经认定的产业园区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或上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的企业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 |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 |
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
核准 |
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 |
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
五、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总部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申请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福田区;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四)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其中市外不少于2家;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500万元;
2、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不少于1000万元,属于专门专业、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或获认定的上一年度“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全国连锁百强”商贸旅游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市级机构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直接视同福田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支持。
(一)总部企业认定和认定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同时申请认定奖励。
2、支持额度: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
打印(盖章) |
|
4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
复印件(盖章) |
|
5 |
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5年度财务报告 |
复印件(盖章) |
|
8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9 |
已获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复印件(盖章) |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
11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注:已获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可不提供第3、4、5项。
(二)总部经营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奖励。
2、支持额度:最高30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 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2014、2015年度纳税证明(含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8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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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三)总部培育奖励(核准制)
1、项目说明:2016年1月1日起,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
2、支持额度:每新增3家,可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度最高5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2016年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 |
打印(盖章) |
|
4 |
2016年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复印件(盖章) |
|
5 |
2016年新增市外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8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
9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四)总部功能提升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2015年1月1日后实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项目说明:年度在福田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实际生产、研发等核心环节均在福田的,其2015年1月1日后实施的总部功能创新性提升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项目完工情况报告或第三方《竣工报告》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8 |
区政府认定专业机构提供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含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和其他支出明细表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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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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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五)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总部企业于2014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
2、支持额度:可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 |
复印件(盖章) |
|
8 |
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9 |
经发展商或业主确认,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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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11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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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注:按照原支持总部经济政策继续享受购房支持的结转项目,可不提供第3、4、5、8、9、10项。
(六)总部租赁办公用房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上年度纳税超50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
2、支持额度:三年内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财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如有) |
打印(盖章) |
|
4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有) |
复印件(盖章) |
|
5 |
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股权隶属关系证明(如有) |
打印(盖章) |
|
6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福田纳税的,可合并计算) |
打印(盖章) |
|
7 |
租赁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8 |
有关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9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10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
11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注:按照原支持总部经济政策继续享受租房支持的结转项目,可不提供第3、4、5、9项。
(七)总部综合配套支持(核准制)
1、项目说明:对经认定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上年度纳税超1亿元的商务楼宇;上年度纳税额超1亿元且投资对楼宇实施更新改造的企业。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立项并已完工。
2、支持额度:
(1)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对楼宇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2)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亿元企业投资新建或扩建员工食堂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3、申报材料:如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1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打印(盖章) |
申报材料需全部上传电子文档,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可上传事务所提供的电子版)。 |
2 |
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3 |
工程建设如需前置审批的,应提供批准许可文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4 |
工程建设如需审批部门验收的,需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不需审批部门验收的,应提供第三方验收文件或自拟的工程完工情况说明原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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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政府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
原件 |
|
6 |
新建扩建员工食堂的,需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
|
7 |
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2015年度纳税证明 |
打印(盖章) |
|
8 |
申请单位简介 |
打印(盖章) |
|
9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深圳信用网) |
打印(盖章) |
|
10 |
福田区经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
六、申请程序
第一步:登录“福田政府在线”网站(网址:http://www.szft.gov.cn),点击“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专栏,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七、补充说明
1、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原则框架内微调当年受理种类、申报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单位应按最新公布准备相关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享受本实施细则支持后,可以申请其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限制和除外条款规定,申请企业应认真理解、综合考量后提出申请。受理和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网上申报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先后决定受理的项目,对其他限制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初审。
3、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
八、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会堂一楼南门)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82925718 82925728
区经济促进局:82918333-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