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及各类用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具体为:每年5月至10月每户每月用气量35立方米内(含本数,下同)及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每户每月用气量45立方米以内部分3.50元/立方米;超出部分4.00元/立方米。
(二)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气价格3.50元/立方米。
(三)公福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食堂)用气价格3.70元/立方米。
(四)商业用气区分一般与特殊,具体为:
1、一般商业用户4.90元/立方米;
2、特种商业(桑拿、歌舞厅)用户5.80元/立方米。
(五)工业用气价格4.80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相关配套政策
(一)工业和商业用气价格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鉴于现货采购气数量(比重)和价格具有显著不确定性,为最大限度保障供用双方的合理利益,工、商业气价联动按以下流程运作:
1、建立半年一核的价格校正机制。本次制定的工、商业用气正式销售价格执行半年,届时我局会同市建设局对半年来现货采购气实际数量(比重)和进价进行核实,并据此制定和公布新的销售价格,以后以此类推。
2、建立多退少补的利益合理回归机制。本期实际执行价格与到期后新核定价格差异形成的损益,在核定新价格时作出相应调加(减),并以此类推。
3、请你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20日前,将上季度天然气购进数量、单价(包括“照付不议”部分和现货部分)及销售情况报我局和市建设局,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二)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气工程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和配售材料综合费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方案出台后,我局将会同市建设局尽快制定我市管道燃气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供气工程安装、维修收费标准。请你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我局及市建设局。
三、我市管道天然气正式销售价格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抄见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