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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10日起施行 幼儿园办学信息需每年公布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5-01-03 12:1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深圳市幼儿园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今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幼儿园基本信息。幼儿园办学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专项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幼儿园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批准设立时间、注册地址、所属街道社区、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园长(机构行政负责人)姓名、办学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园性质、在园儿童数、招生、经费收支、保教费标准、办学等级、奖惩情况、年检情况、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的资质与配备、课程设置、保育教育质量监测评估结果、园所联系方式等。专项信息应当包括设立开办、教职工招聘、儿童膳食服务、终止(或者暂停)办学、重新开办、督导以及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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